机动车辆报废年限表及解释
来源: | 发布时间:2015/1/9 8:56:58 | 浏览次数:
机动车辆报废年限一览表
车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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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废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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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否延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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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可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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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报废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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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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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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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营运客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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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座以下(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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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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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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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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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注至209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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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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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0]12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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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连续三次检验不合格报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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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座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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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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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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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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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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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客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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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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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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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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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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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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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运(非出租)客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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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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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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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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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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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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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报废标准(1997年修订)(国经贸经[1997]456号)、《关于调整轻型载货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1998]4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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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货、大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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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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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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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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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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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货、19座以下出租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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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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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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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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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座以上出租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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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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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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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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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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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拖挂货车、矿山作业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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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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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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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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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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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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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报废标准(1997年修订)(国经贸经[1997]4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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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车、消防车、钻探车等专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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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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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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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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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注至209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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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挂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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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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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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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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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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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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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汽车报废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公交管[1997]2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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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挂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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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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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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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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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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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挂牵引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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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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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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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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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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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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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轮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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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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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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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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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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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用运输车报废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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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轮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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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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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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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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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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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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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经贸资源(2001)2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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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三轮摩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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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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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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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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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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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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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车报废标准暂行规定(经贸委、计委、公安部、环保总局联合发文第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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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摩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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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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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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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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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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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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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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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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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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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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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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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报废标准(1997年修订)(国经贸经[1997]4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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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不分国产车、进口车,只分车型,此表为交管部门的报废年限,不包含某些特殊行业的使用年限。
1、非营运9座(含)以下客车报废年限为15年。最初的6年内每2年审验1次,之后为1年1审,使用年限超过15年后,每半年审验1次,能通过审验即可无限延期,签注至2099年12月31日;
2、9座以上非营运客车报废年限为10年,可申请延期至20年;
3、旅游客车报废年限为10年,可申请延期至20年;
4、营运客车,报废年限为10年,可申请延期至15年;
5、轻型货车和大型货车报废年限为10年,可申请延期至15年;
6、微型货车和19座以下出租车报废年限为8年,不可申请延期;
7、20座以上出租车,报废年限为8年,可申请延期至12年;
8、带拖挂货车、矿山作业车,报废年限为8年,可申请延期至12年;
9、吊车、消防车、钻探车、专项作业车等专用车,报废年限为10年,可申请适当延期,签注至2099年12月31日;
10、全挂车,报废年限为10年,可申请延期至15年;
11、半挂车,报废年限为10年,可申请延期至15年;
12、半挂牵引车,报废年限为10年,可申请延期至15年;
13、三轮农用车,报废年限为6年,可申请延期至9年;
14、四轮农用车,报废年限为9年,可申请延期至12年;
15、正三轮摩托车,报废年限为7年至9年,可申请延期至10年至12年;
16、其他摩托车,报废年限为8年至10年,可申请延期至11年至13年;
17、其他汽车,报废年限为10年,可申请延期至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