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废车辆回收价格
来源:广东省金属回收有限公司 | 发布时间:2015/7/15 10:27:10 | 浏览次数:
关于报废汽车收购价格问题的通知
文号:穗价〔2006〕24号 发布时间:2006-02-21 穗价〔2006〕24号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汽车更新工作的开展,根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307号)和广东省经贸委等五个部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报废汽车回收管理的通知》(粤经贸流通〔2005〕1054号),现将有关我市报废汽车收购价格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市报废汽车的收购价格,按照金属含量折算,参照废旧金属市场价格,扣除场地费、运输费、拆解费、环保处理费和非金属总价的损能费等计价。
二、原广州市汽车更新领导小组办公室与市物价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调整报废汽车收购价格的通知》(穗汽更办〔1998〕4号)废止。
如有车辆报废方面的问题,可以致电以下有资质的回收企业:广州汽车报废拆解场
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报废汽车出售、赠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给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自行拆解报废汽车。
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对回收的报废汽车应当逐车登记;发现回收的报废汽车有盗窃、抢劫或者其他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不得拆解、改装、拼装、倒卖有犯罪嫌疑的汽车及其"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配件。
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必须拆解回收的报废汽车;其中,回收的报废营运客车,应当在公安机关的监督下解体。拆解的"五大总成"应当作为废金属,交售给钢铁企业作为冶炼原料;拆解的其他零配件能够继续使用的,可以出售,但必须标明"报废汽车回用件"。
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拆解报废汽车,应当遵守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污染。
汽车报废回收企业希望对经国家资质认定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继续实行免增值税政策,以保障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的稳定发展,促进资源循环利用。
据了解,从2009年1月1日起,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企业销售废旧物资免税政策取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再生资源恢复征收增值税,这给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带来很大影响,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企业经营成本增加。
汽车报废回收企业反映,为确保中国经济稳定增长,国家采取了一系列政策,这些政策也惠及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是行业发展的机遇。但是,由于行业新税制的实施又将这一优势部分抵消,行业一面受到扩大消费、拉动内需的政策扶持,一面受到新税制实施增加的沉重负担,使刚刚迎来的行业发展机遇消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