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机动车变更登记手续流程介绍
来源:广东省金属回收有限公司 | 发布时间:2015/7/15 15:56:36 | 浏览次数:
广州市机动车变更登记手续流程介绍: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二)《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第102号令)第二条“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机动车登记业务。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可以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摩托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登记业务。条件具备的,可以办理除进口机动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校车、中型以上载客汽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登记业务。具体业务范围和办理条件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警用车辆登记业务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三)《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124号令)第十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一、有关规定:
(一)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1.改变车身颜色的。
2.更换发动机的。
3.更换车身或车架的。
4.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
5.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等使用性质改变的。
6.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或者迁入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车辆迁入的还应符合广州市关于机动车辆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属于中小客车迁入的还应当符合《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7.机动车所有人为两人以上,需要将登记的所有人姓名变更为其他所有人姓名的,办理中小客车变更的还需符合《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除上述情形外,机动车所有人不得改变已登记的机动车外形和有关技术数据,如开天窗、加装大包围等。
(二)进口机动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校车及中型(含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只能在广州市区的车管分所申请登记业务;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只能在广州市区的车管所分或增城县所申请登记业务。
(三)代理人申请机动车变更登记业务的,应当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所有人的书面委托。
二、所需资料:
(一)申请改变车身颜色需提交的资料:
1.《机动车变更登记/备案申请表》。
2.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详见指南[25])。
3.《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
4.《机动车行驶证》原件。
注:改变后的车身颜色和图案不得和警车、救护车、消防车和工程抢险车等法定标识相同或相似;改变车身颜色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变更后十日内向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超过规定时限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处以警告或二百元以下罚款。
(二)申请更换发动机、更换车身或者车架需提交的资料:
1.《机动车变更登记/备案申请表》。
2.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详见指南[25])。
3.《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
4.《机动车行驶证》原件。
5.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6.发动机、车身或车架的来历凭证。
注: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变更后十日内向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超过规定时限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处以警告或二百元以下罚款。
(三)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需提交的资料:
1.《机动车变更登记/备案申请表》。
2.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详见指南[25])。
3.《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
4.《机动车行驶证》原件。
5.更换后的整车出厂合格证明原件或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原件。
6.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且进口后未满两年的、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认定免检且出厂后未满两年的)。
7.销售商或制造商出具的更换整车的证明原件。
(四)申请变更机动车使用性质需提交的资料:
1.《机动车变更登记/备案申请表》。
2.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详见指南[25])。
3.《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
4.《机动车行驶证》原件。
注:属于警车、救护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危险化学物品运输车、非专用校车的应拆除或安装标志灯具、警报器,清除或喷涂车身外观制式、标志图案。
(五)机动车所有人住所迁出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需提交的资料:
1.《机动车变更登记/备案申请表》。
2.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详见指南[25])。
3.《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
4.《机动车行驶证》原件。
注: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出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六)机动车所有人住所迁入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需提交的资料:
1.《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
2.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
4.机动车档案。
5.属于中小客车的还应当提交中小客车指标证明文件。
6.超过检验有限期的还应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故强制险第三联原件(原件丢失的,提交其他任一联复印件并加盖保险公司印章或由保险公司提供的补办凭证。原件因上次核发检验合格标志时已收存的,提供任一联原件及复印件)。
注:申请迁入的车辆必须符合国家、广州市关于车辆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
(七)机动车所有人为两人以上的需将所有人姓名变更其他所有人姓名需提交的资料:
1.《机动车变更登记/备案申请表》。
2.变更前和变更后的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详见指南[25])。
3.《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
4.《机动车行驶证》原件。
5.属于中小客车的还应当提交中小客车指标证明文件。
6.机动车为两人以上共同所有的,需提供共同所有的公证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机动车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可以提供《结婚证》或者证明夫妻关系的《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7.两张机动车标准相片(相片可由机动车所有人提供,规格长度88±0.5㎜,宽度60±0.5㎜,圆角半径为4±0.1㎜,机动车影像应占相片的三分之二,应当能够清晰辨认车身颜色及外观特征,汽车从车前方左侧45°角拍摄,摩托车和挂车从车后方左侧45°角拍摄,须遮挡机动车号牌)。
三、办理地址:
(一)岑村车管总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岑村华观路1732号。
(二)白云车管分所;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038号。
(三)芳村车管分所;地址: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293号。
(四)黄埔车管分所;地址:广州市黄埔区茅岗路989号。
(五)海珠车管分所;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燕子岗路29号。
(六)黄花便民服务站;地址:广州市越秀区水荫路36号。
(七)广保安便民服务站;地址:广州市保税区金桥路8号。
(八)大路便民服务站;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源路1号。
(九)安海便民服务站;地址:广州市广州大道南1601-1603号。
(十)飘峰便民服务站;地址:广州市番禺区105国道大石段643号。
(十一)安成便民服务站;地址:广州市黄石东路590号。
(十二)伟盛便民服务站;地址:广州市黄埔大道西668号北区A幢12-18。
(十三)人禾便民服务站;地址: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人和镇大马路13号
(十四)嘉德便民服务站;地址:广州市白云大道南1951-1961号。
(十五)番禺、花都区和增城、从化市的请到属地交警大队或机动车检测站办理。